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三节 扬尘污染防治第四十一条有效对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应当采取有效抑尘措施。贮存煤炭、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具备密闭贮存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围挡并有效覆盖,不得产生扬尘污染。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运输到指定场所进行处置;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有效覆盖。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