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节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化道路建设和管理,改善道路交通状况,加强行人、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保障和改善城市道路的自行车行驶和行人步行条件。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状况,逐步提高公共交通在城市客运当中的分担率和运输能力,改善公共交通出行的便利性和舒适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共自行车服务体系。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