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节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三十五条有效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环保检测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建立机动车环保检测档案,保存检测信息和有关技术资料,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时传送检测数据、视频监控等相关信息。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