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的环保检测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建立机动车环保检测档案,保存检测信息和有关技术资料,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时传送检测数据、视频监控等相关信息。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