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节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三十四条有效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加强机动车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在用机动车发动机及污染控制装置保持正常的技术状态,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改装、闲置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