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加强机动车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在用机动车发动机及污染控制装置保持正常的技术状态,符合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改装、闲置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