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节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三十三条有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机动车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