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节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三十二条有效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验,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