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节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三十一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进口、销售或者转入的机动车应当达到本市行政区域执行的机动车排放标准,车型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型式核准目录。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