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进口、销售或者转入的机动车应当达到本市行政区域执行的机动车排放标准,车型符合国家机动车排放型式核准目录。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