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节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三十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发展、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汽车,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