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二节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二十九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纳入本行政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交通运输规划和城乡规划,制定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的政策措施,加大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投入,加强机动车排放污染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