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城市建成区及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内,从事餐饮服务的企业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建筑工地等食堂炉灶,应当使用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