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二十六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取缔违法的洗煤厂和经营性储煤(配煤)场及散煤销售摊点。在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划定的区域内,依法取缔所有经营性储煤(配煤)场及散煤销售摊点。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