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限期淘汰不符合国家规定规模的燃煤锅炉,加快改造燃煤锅炉和燃煤工业窑炉,推广使用清洁燃料。禁止燃煤锅炉、燃煤工业窑炉、单位使用或者经营性的炉灶等设施违规排放。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