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二十三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及其制品。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