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依法划定并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范围。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燃烧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限期拆除或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禁燃区内禁止原煤散烧。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