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防治措施/第一节 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第二十一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重点削减工业用煤和民用煤使用量,逐步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实现煤炭消费负增长。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规划和削减目标,制定本行政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