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检查部门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