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依法公开排放信息。排污单位不得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