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公开环境信息,并在单位门口等显著位置设置电子显示屏,公开实时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数量、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等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