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排放标准,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