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市全面实行林长制,建立市、县(区)、乡(镇)、村四级林长体系,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林长组织领导责任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制定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和森林防灭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责任,协调解决责任区域的重点难点问题。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