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森林资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森林经营与木材运输、加工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森林和林木的采伐实行限额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不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的林木和树木除外。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不得突破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集体林五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在同一个五年计划期内,同一编限单位上年度结余限额可向以后各年度结转。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管理。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2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