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森林资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林权、林地管理第十七条有效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保护林地措施,防止造成滑坡、塌陷和水土流失,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2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