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煤矸石污染环境防治和综合利用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的原则,依法科学处理存量、严格控制增量。
煤矸石的产生单位和个人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通过优化设计和操作规程,采用先进工艺技术与设备,加强管理和提高效率等措施,从源头上减少煤矸石的产生量和贮存量。
坚持“谁排放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煤矸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促进煤矸石的综合利用,防止或减少煤矸石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