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煤矸石污染环境防治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煤矸石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制定和实施煤矸石污染环境防治和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推进煤矸石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污染环境防治全过程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协调、配合本辖区内煤矸石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