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煤矸石堆场(库)停止使用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煤矸石堆场的生态保护与修复,应当符合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鼓励对煤矸石山进行覆土绿化,对煤矸石堆放场占地平整覆土、恢复植被。

地方法规 · 双鸭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