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资格。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由其登记的,从其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后,应当在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对涉税信息进行确认。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