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或者决定评估作价的方式。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