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二章 设立和登记第九条有效三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自愿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经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法人资格,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营业执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适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关规定,并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