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从事下列活动,自愿联合的,可以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

(二)农产品生产、销售、加工、贮藏和运输;

(三)农业机械作业及维修服务;

(四)农业科技推广服务;

(五)农村家庭手工业生产和农村民间工艺及其制品生产;

(六)农业休闲观光和乡村民俗旅游;

(七)沼气等农村可再生能源利用;

(八)农业生产供水服务;

(九)其他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活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