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三章 成员、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入社土地经营权转包、出租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所约定的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