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但可兼任本社参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