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三章 成员、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但可兼任本社参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