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三章 成员、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