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的,可以按照章程规定设立成员代表大会,其代表人数不得低于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十,最低人数为五十一人。

成员代表大会代表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或者依照章程规定由成员推选产生。

成员代表大会按照章程规定可以行使成员大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