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可以规定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享有附加表决权。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百分之二十。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应当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章程可以限制附加表决权行使的范围。不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出席成员大会时,其人数不得低于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