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第二次审议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第三次审议时,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