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会议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