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的审议和表决/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和表决第二十六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会议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