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地方性法规,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