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的审议和表决/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表决第二十四条有效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如果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地方性法规,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由主席团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