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的立项、起草和法规案的提出第十六条有效拟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提案人在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其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内容涉及到有关主体之间职责界限不明确,或者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形成统一意见。地方性法规草案与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同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地方性法规相关规定的议案。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