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地方性法规的立项、起草和法规案的提出第十七条有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地方法规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