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才工作综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才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指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组织实施重大人才政策和人才工程。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科技、财政、文化旅游、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沟通配合,强化人才服务保障,做好有关人才工作和本系统内人才队伍建设。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