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人才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人才工作所需经费作为本级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保障。

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授权,负责本辖区内人才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开展本辖区内有关人才工作。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