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培训制度,依法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专项用于职工参加各类培训和继续教育学习。经费使用情况应当向本单位职工公开。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