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人才引进与培养第二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职业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搭建人才培养对接平台,优化人才培养与就业衔接机制,完善人才梯队培养体系。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公共实训基地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培养符合本市高质量发展需求的专业人才和产业工人。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