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职业教育体制改革,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搭建人才培养对接平台,优化人才培养与就业衔接机制,完善人才梯队培养体系。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职业学校、公共实训基地和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培养符合本市高质量发展需求的专业人才和产业工人。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