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人才发展促进条例/第二章 人才引进与培养第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建设科研、科技创新平台,促进科技人才培养;鼓励、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院所和企业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建设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学会服务站、海智工作站和候鸟型人才工作站等平台。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