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泊湖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镜泊湖水环境保护实行水质达标责任制,由牡丹江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组织实施。镜泊湖湖体水质按照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保护。汇入镜泊湖的江河及其支流的水质按照水功能区水质目标分类保护。镜泊湖湖体和入湖水体水质未达到控制目标的,宁安市人民政府、镜泊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等应当根据责任区域制定整治方案并及时整改。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