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泊湖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四条有效牡丹江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镜泊湖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拟定总磷等重点水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方案,报牡丹江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