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泊湖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一条有效牡丹江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镜泊湖水生态环境联合监测体系,共享水质水量、自然灾害、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等信息,加强水情、水质、风险信息等预警预判,共同做好镜泊湖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