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泊湖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条有效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与汇入镜泊湖的江河上游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作,协商解决跨行政区域的镜泊湖水生态环境保护重大事项。对于上游来水对镜泊湖水生态环境的影响情况,牡丹江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