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统计调查和监测分析,定期发布有关信息,反映中小企业发展运行状况,为经济发展决策提供依据。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