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六章 市场开拓第五十二条有效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采取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采购人应当提高政府采购首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总额百分之三十,对中小微企业不低于合同总额的百分之五十。政府采购不得以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27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